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类型:行政给付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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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20号)第三条:“城镇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向当地政府安置办公室提交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申请表》,经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审查批准后,领取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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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接收退役士兵档案。 审查 2.审查责任:对退伍档案和材料进行审查,登记造册。 决定 3.决定责任:对审批通过的按规定足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登记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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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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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3310637 | |||
受理地点 | 南阳市七一路161号民政局救灾救济股 | |||
投诉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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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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